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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農業(yè)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常農(農藥)罰〔2018〕3號

當  事  人:胡 X
當事人住址:桃源縣盤塘鎮(zhèn)董家坪村XX組
當事人經營假農藥一案,本機關經過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8年3月23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對白鶴山鄉(xiāng)劉XX農資經營店經營的200g/升草銨膦水劑農藥(登記證號:PD20161003,注冊商標:極速刀、德國漢高,規(guī)格及型號:200克/瓶*40瓶/件,生產日期:2017.11.16)進行抽樣送檢,經湖南省農藥檢定所檢測,草銨膦質量濃度,實測值未檢出,而檢測出含有停止使用的農藥成分百草枯陽離子質量分數,實測值10.6。

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6月15日到劉XX農資經營店送達該農藥檢驗報告,并詢問劉XX該農藥進貨渠道,劉XX提供資料顯示為常德市農資大市場XXX公司姚XX銷售給他的,6月20日,執(zhí)法人員根據線索到常德市農資大市場XXX公司姚XX處取證,該農藥是桃源縣盤塘鎮(zhèn)胡X農資經營部銷售給XXX公司姚XX的。

本執(zhí)法機關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規(guī)定,當事人已構成涉嫌經營假農藥行為。劉XX農資經營店封存的133瓶假農藥將另案處理。以上事實有農藥質量抽樣單、詢問筆錄、檢驗報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應予認定。

當事人經營200g/升草銨膦水劑假農藥,其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規(guī)定。違法經營實事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以處罰。在本機關立案調查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供相關證據,經過證據核對,本機關采納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520元;
兩項合計罰沒款人民幣7520元。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農業(yè)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常德市農業(yè)委員會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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