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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產和銷售外企專利產品而獲罪,這種事在國內并不鮮見,卻令人感到悲哀!說到底,這是由于我國農藥企業(yè)缺乏自主創(chuàng)制導致的結果。但這并不能成為個別農藥企業(yè)造假和侵權的理由。如何避免此事的一再發(fā)生?值得每個農藥人深思。 從湘陰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顯示,2013年3月份湖南大方農化有限公司以4150元/公斤的價格從長興瑞江化工貿易有限公司購進“五氟磺草胺”原藥80公斤,共計金額為332000元,在未經陶氏授權的情況下,將此原藥生產成343件“稻杰”特效助劑,專門用來打稗草,后來湖南大方農化有限公司又以1225元每件的價格將“稻杰”特效助劑銷售給了湘陰縣植保公司,共計銷售價格為420175元,2013年5月10日,湖南大方董事長劉松主動到湘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湘陰植保的法定代表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判決湖南大方農化有限公司和其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劉松因假冒美國陶氏益農公司、的注冊商標“稻杰”和圖形商標,生產銷售五氟磺草胺除草劑產品,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同時,湘陰縣植保公司(“湘陰植保”)和其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劉朋宇因銷售湖南大方生產的假冒“稻杰”五氟磺草胺除草劑產品,被判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其中因湖南大方董事長劉松系投案自首,情節(jié)輕微,免于處罰,但是將對湖南大方罰款400000元。湘陰縣植保公司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劉朋宇因大多數假冒產品被追回,未對農戶造成損失,免于刑事處罰,罰款400000元。 總共才賺了11萬,兩家加起來被罰了80萬,真心不劃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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