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yè)部最新公布: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地點。 [復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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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中仁者 發(fā)表于: 2016-6-12 11:3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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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殘留試驗結果是農藥安全性評價的基礎,是農藥登記審批、農藥殘留標準和合理使用準則制定的科學依據。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地點能否覆蓋作物主要種植區(qū)、種植方式、土壤和氣候條件,是影響試驗結果代表性和科學性的重要因素。為科學反映不同氣候條件和農作物種植方式對農藥殘留的影響,增強農藥登記殘留試驗結果的代表性,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組織研究制定了《農藥登記殘留試驗作物分布區(qū)域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于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指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登記資料規(guī)定》,以及《全國優(yōu)勢農產品區(qū)域布局規(guī)劃(2008-2015年)》和《特色農產品區(qū)域布局規(guī)劃(2013-2020年)》的有關規(guī)定,以種植區(qū)域氣候條件、土壤條件、栽培措施和種植規(guī)模為參考,將農藥登記田間殘留試驗作物區(qū)域分為13個試驗區(qū)域,為科學開展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增強農藥登記殘留試驗結果的代表性提供指導。

本《指南》中13個具體區(qū)域如下:
1)東北地區(qū):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東部;
2)黃土高原、內蒙古高原:寧夏、甘肅、陜西、山西、內蒙古西部;
3)京津冀地區(qū):北京、天津、河北;
4)山東;
5)河南;
6)長江下游地區(qū):上海、江蘇、安徽;
7)長江中游地區(qū):江西、湖南、湖北;
8)四川盆地:重慶、四川;
9)云貴高原:云南、貴州;
10)東南沿海地區(qū):浙江、福建、臺灣;
11)南部沿海地區(qū):廣東、廣西、海南;
12)新疆;
13)青藏高原:青海、西藏。

可選點須滿足“不同氣候帶,主產區(qū)和跨省”三條原則,供試農作物的試驗點須反映出不同氣候條件對農藥殘留的影響,除局部種植的小作物外,試驗點不能選擇相鄰的兩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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