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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一般是一個農產品銷售場所,農戶與市場之間通常不存在固定的產品產銷合約關系,農戶只是作為各自獨立的客戶參與市場交易活動,市場帶給當?shù)剞r戶的經濟效益主要源自市場的客戶集聚效應帶來的較低交易成本。 二、“基地+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基地+農戶”模式中的基地,有四種類型: 第一種:政府和農業(yè)部門建立的基地。 第二種:公司、龍頭企業(yè)建立的基地。 第三種:公司或龍頭企業(yè)通過村組社區(qū)或直接通過與農戶簽約建立的基地。 第四種:流通企業(yè)通過合作社建立基地。 三、“公司+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公司與農戶的利益結合方式,主要有三種關系:即互惠契約、出資參股、市場交易。第三種“市場交易”關系。通常是公司通過社區(qū)鄉(xiāng)、村、組集體組織農民建立生產基地,但公司與農戶之間沒有任何契約承諾,一切交易活動都按市場規(guī)則進行。 四、“協(xié)會+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協(xié)會主要靠收取培訓費、教材費、從事專用生產資料經營和收取產品銷售中介費等來創(chuàng)收。農戶則主要通過學習專業(yè)技能和發(fā)展某些特色農產品生產來增加收入。 五、“中介+農戶”模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目前,在農產品市場上,為農產品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主要是一些熟悉銷售渠道、掌握較多客戶資源的專業(yè)大戶和運銷大戶。他們往往在從事自有產品銷售的基礎上,組織周圍村民的貨源,聯(lián)系外地客戶,幫助雙方達成交易,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費。 六、“合作社+成員”組織形式及其利益結合關系。 合作社與成員是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不是松散的市場化經營模式。合作社對成員的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遵循的是“成本原則”,對非成員的服務則按市場原則。合作社最大的好處是開展聯(lián)合購買、聯(lián)合銷售、聯(lián)合加工和技術服務,為成員增收節(jié)支。在內部分配上,合作社賺了錢,對成員主要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剩余部分還按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返還。 七、“公司+合作社+農戶”模式及其利益關系。 “公司+合作社+農戶”經營模式,是在“公司+農戶”基礎上新的引導性提法,目的在于引導企業(yè)、合作社、農戶形成互利共贏的合作關系,使企業(yè)既可減少與農戶打交道的交易費用,又可得到保質保量的生產原料;農民可以得到需要的服務和比較穩(wěn)定的銷路和收益;合作社既代表農戶利益增加談判地位,又按合同為企業(yè)提供合格的生產原料。 這種合作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很難形成利益共同體。本來“公司+農戶”僅僅是一種契約形式的“買賣關系”,兩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雙方都想“利益多沾,風險少擔”,只是由于雙方談判力量強弱,使得買賣價格有利于企業(yè),農戶利益難以保障。合作社加入到公司與農戶的經營中,對于保護農民利益多了一個法碼,還有利于提高公司與農戶的信譽度和履約率,主要是在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上多了一個組織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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